知道分子
  邵建專欄
  2014年2月12日,安徽郎溪的“郎溪新聞網”由該縣公安局發佈這樣一條公告:“關於任克明網絡違法行為處理情況的說明”。內容是:“2013年12月以來,任克明在國內多家互聯網站持續不斷發佈相關帖文,捏造並散佈大量不實言論,對他人進行誣告誹謗。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,多家網站相關帖文累計點擊數達十萬餘次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及網絡環境,貶損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,對他人人身權利造成嚴重侵害,情節嚴重。”因此郎溪縣公安局對此人作了十天拘留的處理。
  這樣的官樣文字我們已經司空見慣,看起來義正詞嚴,其實破綻百出。一個人在網絡發帖是每一個人的言論自由。言論自由不預設言論,亦即什麼言論都可以。理論上它也包括誣告誹謗的自由;因為在它未發出之前,別人不知道它是據實而言還是誣誹。當然,自由是有條件的,言論者必須對自己的言論後果負責,包括法律責任。這是對言論者而言。至於對告訴者,誣誹乃是對言論人較嚴重的指控,因此,他必須自己站出來直接向法律提出告訴。針對以上公告,可以發現,這裡指控主體出了問題。任克明誣誹了誰,公告告訴我們是“他人”;而且這個“他人”頻繁出現了四次。只是奇怪,這個出現了四次卻始終沒有面目的“他人”才是法律上的告訴主體,為什麼這個主體始終沒有出現,出現的卻是當地公安局。
  現在我們可以看看這個沒有面目的“他人”是誰。據《南方都市報》2月13日報道:任克明舉報宣城原市委書記高登榜、郎溪原縣委書記岳憲生等“權錢交易”、“包庇犯罪”、“濫用職權,拿2億元財政的錢為違法亂紀買單”等。舉報帖子中所列舉的,主要涉及2003年開始的幾起土地交易,帖子指“岳憲生在一起487畝的土地交易中有直接利益關係,其中有塊地約70畝是岳憲生家人從內部交易獲得,被徵用拆遷時的市場價值上億”。
  以上內容是屬實,還是誣誹,我們無法判斷。但首先應該把它視為公民的舉報行為。舉報是公民的憲法權利,哪怕他出於不當動機。查證該舉報是否真實,是國家機關而且必須是宣城和郎溪所屬其上的國家機關的事。我們沒有看到上級機關的介入(也許我們不知道)。但我們知道的是,當地政府和公安局已經將舉報定性為誹謗。請問,一個人可以自己說自己清白嗎?也許這個事件還有更深的內幕。讀者希望的是上級機構展開更深入的調查,以釋放真相;而不是由地方當局說一聲誹謗,然後拘人。
  退一步,即使是誹謗,也應該由被謗主體自己出來向法院告訴,這是法律常識。試想,假如有一個人誹謗了我,我不向法院告訴,但當地公安卻出面拘留對方。不可能。問題是,這種不可能為何在郎溪成了現實。無非我只是一個權利者而對方握有權力。市委書記和縣委書記即使身為權力者,但也都是自然人,具有自己的民事權利。面對這樣的誣誹,人格受到這樣的貶損,他們應該啟動自己的告訴權利。為何他們自己不動,警方卻聞風而動。警方的舉動是法律上的僭越,不但於法無據,而且不免讓人猜疑權力私用。
  警方拘留的理由,除誹謗外,就是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及網絡環境”。畢竟多家網站相關帖文累計點擊數達十萬餘次。但,這不是擾亂是影響,說明網民對權力貪腐的關註與憎惡。網絡還是那個網絡。
  (作者系南京曉莊學院教授)  (原標題:[個論]邵建專欄:公民舉報反被拘留,理由也要說得過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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