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江商報消息 ■公共視野
  ■ 張貴峰(荊門 職員)
  日前,北京一央企的內部網站發佈通知稱,按照國家規定,繼繳存額設上限後,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也將設定上限。自2014年1月1日起,提取額不超過當期繳存額上限;而2013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760元。(詳見今日本報14版)
  在大量央企“天價住房公積金”事件飽受輿論詬病——譬如“吉林煙草公司高管月均公積金超過1.4萬元”的當下,相關部門出台規定為央企住房公積金的“繳存”和“提取”均明確設定上限,有積極價值。
  但要想更有效地消弭公積金的懸殊差距、維護制度公平,諸如“每月3760元”繳存上限的積極價值,實際上仍相當有限。儘管相對於“月均1.4萬”,“每月3760元”確實已大大減少,但如果進一步與社會平均工資收入相比,這依然是一個相當驚人的數字。
  如統計數據顯示,2012年全國非私營單位年均工資46769元,月均3897元;私營單位年均工資28752元,月均2386元。“每月3760元”已接近去年非私營單位的月均工資水平,並大大超過私營單位的工資水平。目前工薪收入的個稅起徵點也不過每月3500元,而按規定,住房公積金又是不用計徵個稅的。央企員工單憑區區一項住房公積金,便可以獲得接近甚至大大超過一般企業員工的全部工資薪水,並且還是可以合法避稅的“凈收入”。
  這種背景下,如果再考慮到普通企業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水平往往十分低下,央企“每月3760元”的公積金繳存上限,仍會產生一種明顯放大“收入分配差距”的效果。今年6月《中國青年報》一項調查顯示,受訪職工中,“沒有住房公積金的占16.4%,公積金月繳存100元以下的占11.0%,100元~300元的占28.0%,300元~500元的占17.6%”。此前,住建部副部長齊驥也曾承認,非公企業中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不足20%。
  要想更好地縮減這種公積金帶來的收入差距、有效維護公積金制度的公平,還應採取更多全面細緻的制度設計。一方面,在“上限”上,還應更進一步嚴格規制。其一,除了“每月3760元”的簡單繳存上限數字,還要考慮對該上限的計算標準本身,也即“12%月工資”和“3倍平均工資”做更嚴格限制,適當壓低;其二,對於公積金繳存超過社會平均收入的過高部分,應考慮取消免徵個稅待遇;其三,還要對央企隨意利用公積金濫發福利的行為,制定更嚴厲的處罰標準,如不僅要追究財經紀律責任,更要考慮依據“私分國有資產罪”追究刑事責任。
  另一方面,在“下限”上,也要提供更強有力的兜底性制度設計。其一,要大幅提高公積金的覆蓋範圍,改變目前公積金實際主要由體制內單位繳納、“非公企業繳納比例不足20%”的局面,同時適當提高目前“月均工資5%”的公積金最低繳存標準;其二,對於拒繳或少繳公積金的用人單位,還應制定更為嚴厲和現實可操作的罰則;其三,針對低收入者提取使用公積金,制定區別於高收入者的更為寬鬆便捷的“綠色通道”,改變他們只能繳納而難以使用、變相“以貧濟富”的尷尬困局。  (原標題:維護公積金公平不能僅限“設上限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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